支付机构落实商户实名制的思路和建议

(一)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建议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支付机构应认真核实商户真实性,除了对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还应主动上门核实进行面谈、面访、面签,深入了解其业务的合法性。异地子商户可委托分支机构或采用客户奖励机制,请客户上门拍照等方式开展核实。同时,加强对商户入网IP地址的审查和核实,准确掌握IP地址的真实地址,确保所服务的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机构,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商户要坚决予以清退。

对监管部门而言,应该对支付机构拓展商户的尽职调查作出更加明细的监管指引,如要求支付机构拓展商户时必须做到面谈、面访、面签,同时还有留下实地勘察商户的痕迹,避免虚假商户、壳商户进件、入网。

(二)建立疑似非法商户预警监测机制。

通过建立疑似非法商户预警监测模型,配合风控人员后台的甄别判断,对海量商户进行深入判断比对,筛查出相应商户并做出后续处置。支付机构应以商户不同类型为基础,对商户的行为轨迹进行分析,包括小额高频或定期大额等。如,对赌博平台的上下游产业链,“水房团伙”、庄家账户、充值平台等要有比较全面的分析和判断。其中,庄家账户甄别和判断尤为关键,且不排除赌博平台随时变换IP或账户的情况。同时,对一经发现的赌博平台线索,经核实后需立即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以避免赌博平台给客户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当然,这其中并不能实现百分之百的准确,可能部分商户会出现误判的情况,所以还需建立误判商户纠错机制,后续商户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应取消对商户的管控措施。

(三)与公安部门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议建立健全失信商户及个人信息报告制度及信息共享机制。一是支付机构可定期报告以下几类信息。第一,被支付机构认定的失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失信个人的信息;第二,被公安部门认定的违法商户及相关个人信息。建立信息系统,支付机构可通过系统报送;第三,可以通过信息系统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设立“案件线索直报”平台。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支付机构提供查询服务。支付机构拓展商户时,能够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同时,对发现的新情况,及时对会员进行风险提示。通过信息共享,系统形成合力,切实防范被不法商户欺瞒的风险。

(四)明确先行赔付的适用范围

客户参与赌博平台,在互联网上进行赌博等行为本就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受到现行法律的保护。其资金遭受损失,由谁来进行赔偿一事,应该由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裁定。投诉人的投诉行为中,诉求往往是解决商户与其个人之间的民事争议,理应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而非通过监管部门解决民事纠纷。

从制度理论层面避免职业投诉行为,需要厘清支付机构的赔偿责任,一是明确支付机构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因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客户支付指令、支付业务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未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造成的客户资金损失等侵权行为产生;二是支付机构的赔偿责任是出于自身的过错行为而产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三是支付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并无民事法律关系,不对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对合同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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